滕州市社区矫正中心介绍
滕州市司法局2022业务简介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首次报到
社区矫正对象首次报到时,携带身份证、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社区矫正中心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首次报到后的社区矫正对象做好三件事情。
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具的《报到通知书》三日内到辖区司法所报到;
去:电信营业厅实名办理手机定位号码;
按:指定时间到滕州市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基地开展免费心理测试。
滕州市社区矫正心理基地
滕州市司法局依托滕州市中医医院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资源,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心理体检制度,引入《社会适应性自评问卷》《心理健康临床症状自评量表(SCL-90)》,对未成年人增加《青少年网络成瘾量表》《青少年心理素质量表》,对筛查出具有网瘾、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个别心理疏导、心理干预。
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训诫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警告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及时通知处理结果。
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市社区矫正中心对入矫一个月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入矫集中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远程视频会见
服刑人员亲属通过申请和预约远程视频会见,可以方便快捷的会见监狱服刑人员。会见申请和初核可在司法所办理,也可在社区矫正中心办理,填写远程会见预约审批表,待监狱确定会见时间后,按通知时间准时来社区矫正中心远程视频会见室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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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院内北楼(滕州剧院南邻)
滕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